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可以转回。根据规定,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职工因工作调动,其公积金账户可以办理转移手续。但是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仍需要在原来的贷款承办银行还款,公积金贷款账户不能随着转移。如果是跨地区跨省调动工作,原公积金账户要暂时封存。职工到新城市后由新单位开设新的公积金账户。
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有效购(建)住房资料、首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人(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心审核作面谈。
2、中心审批。中心据借款人申请材料结合其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借款人(房产共有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开办还款帐户及办理保险手续。
3、签订合同。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等,交由中心经办人核对;同时,根据在受托银行开办的还款帐户填写划款授权书及借据。
4、银行会审。中心经办人将核对无误且由委托人、借款人、保证人三方签章的借款合同、划款授权书、借据等材料送交受托银行会审;受托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会审后并签章的借款合同返回中心。
5、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受托银行审验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将期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回中心。
6、资金划拨。中心根据办理完善的借款(抵押)合同、房产抵押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等,将贷款资金划拨至中心在受托银行所设立的委托贷款专户,并通知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7、发放贷款。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划款通知、放款名单及借款合同等,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及填写贷款发放日期等。贷款发放后及时将有关合同、借据等材料返回中心。
8、贷后管理。中心对受托银行发放贷款后返回的借款合同、借据、抵押合同及相关材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后,录入微机,归档保存。同时,通知借款人到中心领取借款(抵押)合同及借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