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房屋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受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1、必须与乡(镇)主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经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禁止非农人员购买农村土地建房,小产权属非法行为,不得登记发证。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