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
社保缴费:
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是社保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1日)为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单位:1% 个人:0.5%
二、缴费比例
九区缴费比例:
单位:1% ,个人:0.5%
4个县市缴费比例:
单位:1% ,人:0.5%
三、缴费方式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并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注意:缴费单位在缴纳失业保险费后,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