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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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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监管,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需按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未获许可的企业不得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


保障机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许可申请受理、审查,以及对生产作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地(市)、县级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工作,并对其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地(市)、县级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需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加强本行政区内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所有作业场所(包括现场混装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需接受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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