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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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 重点安置对象指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由推荐安置,主要安置在市、区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按奖励等级相应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原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战时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平时获一等功的,在原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 2、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补助金的货币化补偿安置 (1)补助。城镇退役义务兵2.3万元,城镇复员下士3.3万元、中士3.6万元,转业上士4.3万元、四级军士长4.6万元、三级军士长5.3万元、二级军士长5.6万元、一级军士长5.9万元。 (2)军龄补助。每服役1年补助0.1万元。以上和军龄补助之和为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3、城镇退役士兵向用工单位进行自荐的双向选择安置 4、复工、复学的安置 从工作单位、在校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回原单位、学校复工、复学。 5、、省属驻厦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后的安置 按、省属驻厦单位的上级机关下达的安置计划安置。 三、自谋职业补助金办理时间 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6月底前,到入伍的所在区民政局办理;转业士官在9月底前,到落户的所在区民政局办理。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的,超过时间作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办;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后,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12月底前、转业士官在翌年7月底前,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录用的,在退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安置的相关手续。 四、有关优惠 1、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厦民〔2003〕74号) 为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退役士兵(含农村籍),在退役后一年内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初级优惠600元、中级优惠800元、高级优惠1200元、紧缺工种优惠1600元)。经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区劳动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2、优惠继续学习(厦教办〔2003〕58号) 退役士兵(含农村籍)凡初中毕业,可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适当减免学费。 3、其他优惠(厦府办〔2004〕169号)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收、贷款、报考成人或普通高等学校等方面都给予优惠。 注:以上货币化安置标准、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标准为截止2010年5月的现行标准。今后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