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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手续,起诉“继子女”赡养能获支持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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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5:13

小何1岁多的时候,跟着母亲钱女士与“继父”何先生生活,但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几年后钱女士突然离家出走。之后小何的户籍迁到了何先生的户口下,二人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的关系正式成了“父女”。小何成年工作后因为二人关系交恶,何先生诉至,要求小何一次性补偿抚养费30万元。何先生的诉求能被支持吗?
一般来说,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继父女或者养父女关系纠纷,因为何先生和小何的妈妈的法定关系不是夫妻,所以与小何不构成继父女关系,又没有正式的收养手续,因此双方也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但何先生客观上抚养了小何二十多年,二人一直以父女相称,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案涉纠纷。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小何应向何先生补偿抚养费16万元。
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可以参照《民法典》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案涉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本案中,小何与何先生虽无血缘关系,也未形成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及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在小何母亲钱女士离家出走后,何先生对小何不离不弃,含辛茹苦将小何养育成人,尽到了“父亲”的职责。多年养育的亲情和恩情是不能割舍的,即便小何因双方关系交恶欲断绝往来,也应怀感恩之心,对与其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何先生尽到赡养之责。本案裁判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弘扬了中华民族养老育幼的良好社会风尚,用裁判传递了司法的温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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