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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再转贷给他人,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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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5:26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网友咨询:
  通过向小额信贷公司贷款再转贷给他人,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公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切莫通过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资金再进行转贷,不但行为违法,还可能会赔了本金,损失了利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律师补充: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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