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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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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23:32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网友咨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公民的生命健康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下列三种情况医疗机构免责: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标准进行诊疗的(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危重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履行合理的诊疗义务;
  3.当时医疗水平有限,难以诊断和治疗。
  律师补充:
  医疗责任保险的定义: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度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患者遭到人身损害时,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记得妥善收集保管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记录、护理记录、费用、出院记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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