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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措施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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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4:05

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措施是分为对被告的拘传和对原告的拘传,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109条规定,人民对于被需要到庭参加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以进行拘传。

一、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措施是怎样的?

1、对被告的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对原告的拘传。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3、对法定代理人拘传。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人民可以拘传其到庭。

4、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拘传。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可以拘传其到场。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包含了三层意思:

(1)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须出庭参加诉讼。

(2)己经两次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在拘传之前,应该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我们国家关于一些强制性的措施,主要是集中在具体的刑事诉讼当中的,但是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也是存在着一些拘传的,比如说它是属于一种强制到庭的措施,拘传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必须要到庭的被告,而且前面已经经过了两次传票合法的传唤,但是却没有正当的理由,坚决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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