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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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9日,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最新通知,决定上调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生活。自2010年10月1日起,这一将正式实施。
残疾军人(包括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将提升10%,达到每人每年的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伤残军人的生活保障进一步提高。
烈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也有所提升,城镇烈属提高至每人每年8730元,占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农村烈属则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相当于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也相应提高,每人每年达到190元。
此次调整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这些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补助金的第17次和第20次上调。财政为这次提标提供了5.8亿元的新增资金支持,全年抚恤补助经费总计210.6亿元,惠及全国619万优抚对象。这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持续关注与关怀,旨在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
社会优抚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