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征土地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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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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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1:23
上海市实施严格的带征土地管理,旨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地方规定,上海市制定了相应的暂行办法。
带征土地包括建设单位在征用土地时垫款征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征地导致生产队建制撤销而遗留的土地;二是受征地影响无法耕作的零星土地;三是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必要征收。这些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占用、出租或转让。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是带征土地的主管机构,区、县土地局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管理。临时使用带征土地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适宜耕作的土地优先分配给相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宜耕作的可用于临时堆场、施工场地等。
申请使用带征土地需向区、县土地局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和设施需求,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临时施工用地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审批流程中,需征求规划管理部门意见,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审批后由土地局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使用带征土地时,需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临时用于农业耕作的不得抛荒,其他用途土地不得搭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间,应交纳土地开发统筹费和清理场地保证金,由土地局征收,专项管理。
临时使用期满,如需续用,需提前申请并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若提前收回,使用单位需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保证金和部分统筹费。违反规定的,市或区、县土地局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收回使用权等。
对于处罚决定不服者,可依法提起诉讼。对于在此之前擅自占用带征土地的行为,将进行清理处理。土地使用税则按照《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执行。最后,本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