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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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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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8:55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旨在防止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同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以及铵的销售、购买等活动。县级以上应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科研、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而机关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
办法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如实将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需按国家规定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完成基本建设后,需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相关部门负责年检制度的实施,确保企业的持续合规运营。科研项目完成立项后,需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局部技术改造和更新主要设备,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仓储设施,由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试验或试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在专门场地或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销售企业需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等条件,申请销售许可证,并进行年检。销售企业变更名称、登记类型、住所等信息,需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报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铵的企业需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机关备案。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查验对方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时间向机关备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应遵守安全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库房安全管理制度、登记收发、了解物品性能、分库储存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需办理运输许可证,严格按许可品种、数量及规定路线运输。
企业生产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向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应按资质等级承接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民用爆炸物品变质或过期失效应及时清理并销毁,销毁前需登记并提出销毁方案。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