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以 开具普通给一般纳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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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48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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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有权开具普通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当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如果货物或服务在免税范围内,则只能开具普通。相反,若一般纳税人从其他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或劳务,且未请求对方开具专用,则可以接受对方开具的普通。
然而,存在一些特定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例如,商业零售的一般纳税人若销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除劳保专用部分外)、化妆品等消费品时,不得开具专用。这是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相关条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向要求开具专用的购买方提供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列出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同时,该条例还详细列出了不得开具专用的几种情形,如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6〕156号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同时,强调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得对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开具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