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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物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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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9:04

2011年开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数量持续增加,2018年因为部分案件尚未公开,数量有所下降。但是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沿海地区开放程度的提高,该类犯罪数量的增加将成为必然。可以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件数量和我国的发展开放程度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呈现极强的相关性。

网友咨询:

余超然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走私入境的“红油”,再加价出售牟利,共偷逃应缴税额2730750.94元。杨志开、张文党明知“红油”系走私入境而受指使多次驾驶油罐车前往多处水域帮助过驳、运输,杨志开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075630.26元、张文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4221.38元。三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段梦晨律师解答:

余超然、杨志开、张文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余超然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倒卖,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对余超然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在走私普通货物的共同犯罪中,杨志开、张文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余超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杨志开、张文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段梦晨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理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专注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研究,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以维护当事人利益,捍卫法律尊严为己任,深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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