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法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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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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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22:13
1981年的英国国籍法案旨在对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进行重新分类,以明确公民身份的归属和居留权的关联。该法案将公民划分为三大类别:英国公民、英国属土公民和英国海外公民。1962年的《英联邦移民法案》改变了原有的居留权规定,与英国、蒙特岛和海峡群岛有紧密联系的人自动拥有居留权,并恢复了公民资格与居留权的连接。在部分英国属地的*推动下,新增了“英国属土公民”类别,包括与这些地区有密切联系的人。
法案还对根据出生地法获取英国国籍的规则进行了调整。原规定下,出生于英国(除外交人员子女和敌对外国人)者自动成为公民。新法案要求至少一方父母为英国公民或已在英国定居的人才能获得公民资格。修正内容还包括:父母可以将公民资格传给孩子,英籍人士的定义有所缩小,仅限于英属印度和1949年前与爱尔兰共和国有联系的人。非英国公民不再能直接获得居留权,但已有的居留权者可保留。英联邦公民和爱尔兰公民必须通过归化程序获取公民资格,对直布罗陀居民有特别规定,外籍女性与英国男性结婚不再能单纯通过婚姻获得公民资格。此外,英国皇家殖民地更名为“英国属地”(后来为“英国海外领土”)。
为适应过渡,法案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继续适用旧法律,但这些过渡安排在1987年12月31日后逐渐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