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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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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5:44

*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他们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和标志的合规使用,以及用地等资源的合理管理,第六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三条赋予他们检查并制止任何可能危害铁路运输的行为,包括侵占、损坏铁路设施等,以维护铁路运营秩序和运输安全。


在铁路运输高峰时期,他们更是加强了对运输安全的严格监控,重点关注关键环节、要害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第六十四条对此有所阐述。


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也受到高度重视,*铁路部门与地方*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进行协作,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这一点。


为了信息共享和安全管理,*铁路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铁路企业需及时报告,并在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这一内容。


一旦发生铁路运输安全事故,无论是普通事故还是重大、特大事故,都有严格的报告程序。相关部门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遵循国家规定,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最后,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全面保障。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12月22日*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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