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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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7:15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6日通过了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并于2012年3月23日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此次修改决定涉及十五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两处修改。
第一处修改在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被处以罚款时,罚款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每日需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处修改在于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建(构)筑物,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若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有权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经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十届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共22条,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