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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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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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1 13:37
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范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
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