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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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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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8:58
为了鼓励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胞投资保》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同胞投资,包括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直接投资。若同胞以在港澳地区或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市进行投资,亦视同同胞投资。
同胞在本市投资,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有优惠待遇。
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市、区应加强对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为同胞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市、区的事务工作机构应负责进行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同胞投资的保障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促进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