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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与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原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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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8:16

地区与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两岸交流与管理的条款,以保障双方安全和规范往来。主要内容包括:


1. 定义与适用范围: 人民在国外时适用该条例,行政院有权设立机构处理两岸事务,民间团体需监督相关活动。


2. 协议与设立机构: 未经许可,地区机构不得在设立分支,文书验证真实后可由司法机关委托民间团体送达或调查。


3. 人员往来与活动: 、人民进出需许可,活动受到特定条件管控,雇用人员需先在台招募,眷属不得请领劳保。


4. 居留与定居: 配偶及直系亲属有条件申请在台定居,名额可能有,居留许可可有条件撤销或强制出境。


5. 违规行为与处罚: 违反条例者可能面临强制出境、罚款或监禁,特定条款列举了详细的罚则,如未经许可往来、违反就业规定等。


此外,条例还涉及航空、船舶航行规定、民间交流、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内容,强调与人民的民事事件适用各自法律,如有冲突,依条例决定。


扩展资料

《地区与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一个律例,立法公布于1992年7月31日,为为规范地区与地区人民的经济、贸易、文化等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所订定的律例。该条例经过多次修正后,今仍为对中国地区重要法律之一,之后亦有《地区与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及《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等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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