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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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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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属于复杂客体。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涉及证券发行、交易相关且必须为虚假的信息。伪造交易记录指通过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变造指在真实记录基础上通过涂改、剪接、挖补、拼凑等加工方法改变内容。销毁则指通过撕裂、火烧、水浸、丢弃等方法毁掉记录。诱骗行为即通过上述手段欺骗、引诱、误导投资者,骗取信任使其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本罪为结果犯,要求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导致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虽有损害但不严重,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非上述人员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在主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