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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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21:43
在当前社会,为了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方针,以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开始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这一举措对于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预防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坚守诚信和法律规范,稳定食品行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深远的实际价值。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记录,它还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估结果、新闻媒体的监督信息、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以及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多元化的食品安全信息。这些信息的整合,有助于全方位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表现,提供更为全面的信用评价。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仅仅是实施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的起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需要在此基础上构建一套完整的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和奖惩制度。这样,才能确保整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有序运行,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规范市场行为、引导企业自律、督促食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为食品安全的持续改进提供有力支持。
2009年7月24日,总理签署第557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将被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