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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决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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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0:51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


在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中,决定对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其中,第七项是《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修改。


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为:“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违约金。”


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过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用户在使用城市供水服务时的缴费义务,增加了逾期不交纳水费的违约责任,旨在促进供水服务的规范运行,保护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用户提供了明确的缴费规则,有助于维护供水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扩展资料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经2000年2月18日南宁市十届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设施维护、供水经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3条,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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