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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国有资产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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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管理其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时,严格遵循一系列原则和要求。首先,第六条强调了处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规定所有处置行为必须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任何未经批准的处置行为都被严禁。


第七条针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年限,规定了处置的条件。一般情况下,通用办公设备在使用6年后才可考虑处置,车辆的处置年限则为10年(或行驶20万公里),办公家具的使用年限则为15年。这旨在确保国有资产在达到合理使用寿命后才进行有效利用或替换,以最大化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对于已经获得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公开处置,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公众的知情权。这样的管理措施旨在维护国有资产的公信力,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防止国有资产的随意流失。


扩展资料

2010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财〔2010〕669号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单位内部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报批所需提交的材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8章28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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