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举引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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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枚举。一一列举。 章炳麟 《驳康有为论*书》中提到:“陈千秋虽死,孙文、林奎尚在;唐才常虽死,张之洞尚在;保国会之微言,不箸竹帛,而入会诸公尚在;其足以证明 长素 之有志*者,不可件举。”这说明长素有志于*,其证据可以通过一一列举来证明。
“件举”在中文中可以理解为“一一列举”。这里的例子展示了作者使用“件举”这一术语来说明长素有志于*的证据可以通过具体事例来证明,这些事例包括已故人物与活人之间的关系、某些组织的存续状态以及重要言论的记录等。
在《驳康有为论*书》中,章炳麟针对康有为关于*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他通过列举一系列具体事例,来强调长素(长素即康有为)有志于*的决心和行动。这表明,通过具体的例子,可以有力地证明个人的志向或行动。
这个例子进一步说明了“件举”这一术语在中文中的使用方法,即通过列举具体事例来支持或证明某个观点。在章炳麟反驳康有为的论点时,他采用“件举”的方式,通过一系列具体事例来论证长素有志于*,从而有力地反驳了康有为的观点。
综上所述,“件举”这一术语在中文中具有“一一列举”的含义,它在《驳康有为论*书》中被用来证明长素有志于*的观点。通过列举具体的例子,章炳麟有力地反驳了康有为的论点,展示了“件举”这一术语在支持论点和证明观点时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