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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法典的军事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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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21:35

第十八条 大蒙古国建立以狩猎为基础的军事训练制度。
第十九条 狩猎时,按战时组织进行,确立指挥官,由指挥官统一指挥狩猎。
第二十条 对于使野兽逃跑的情况,应仔细调查原因,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千夫长、百夫长和十夫长处以杖刑或死刑。
第二十一条 狩猎结束后,要对伤残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猎物进行放生。 第二十二条 两国交战前应先行宣战,向敌方军民宣告:“如顺从,则你们会获得善待和安宁;如反抗,则其后果唯有长生天知道,非我方能预料”。
第二十三条 军队编组实行十进制,包括贵族、奴隶在内,分为十夫、百夫、千夫和万夫。十人推举十夫长,十夫长推举百夫长,百夫长推举千夫长。
第二十四条 只有在行军时能考虑到不让军队饥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担任首长。
第二十五条 十夫长不能完成任务的,撤销他的职务,连同其妻子、儿女一并处罚,另从其十人队中选一人任十夫长。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与此相同。
第二十六条 百夫长、千夫长、万夫长应在每年年初和年终参加军事会议,听取成吉思汗的训言,并保证训言的实施,管理辖区军士。若面从心违,致使大汗命令落空,或不参加此会议的,予以撤职。
第二十七条 如战争需要,每个人无论老少贵贱都有作战御敌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民众有负担战争物资的义务。由十户长、百户长负责征收征用。
出征前,要检阅军备,如准备不足,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二十九条 参战人员接到集结命令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既不能迟到,也不能早到。
第三十条 交战时,专心作战,禁止掳取财物。
破敌后,见弃物不能取,待战争结束后统一分配。
在战争中,若军马退至原排阵处,军士应返身力战,不返身力战的,处以死刑。
第三十一条 军士遇事要慎重,在敌情不明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向敌人出击。
第三十二条 战场上拾到战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归还的,处死刑。
第三十三条 丈夫在外参加战争或狩猎时,妻子应料理好家务,并代理丈夫完成赋役义务。
第三十四条 保护战死者。奴隶将牺牲于战场上的主人背出来的,将主人的牲畜和财产送给该奴隶;其他人背出来的,将死者的妻子、奴隶和所有财产都送给该人。 第三十五条 建立怯薜(护卫军)制度,从千户长、百户长、十户长和白身人(自由民)的子弟中选取健壮的、有能力者当怯薜军。
符合上述条件自愿加入怯薜军的,任何人不得阻挡。
被征为怯薜的千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亲近的人)10人和迭兀(弟弟)1人,百户长子弟须带那可惕秃5人和迭兀1人,十户长和白身人子弟须带那可秃惕3人和迭兀1人。
被征怯薜须在规定范围内自备马匹、物品;自备不足的,可从千户、百户内征调其余部分,违反此命令的,予以严厉惩罚。
第三十六条 怯薜的地位高于在外的千户长,在外的千户长和怯薜斗殴的,严厉惩罚千户长。
第三十七条 怯薜的那可秃惕高于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在外的百户长、十户长和怯薜的那可秃惕斗殴的,严厉惩罚百户长、十户长。
第三十八条 怯薜军违反管理,免死。初犯的,处鞭刑3下;再犯的,处鞭刑7下;仍不悔改的,处流刑。
4位怯薜长和不传达上述罚则的,予以严厉惩罚。
没有成吉思汗的命令,怯薜长不得擅自处罚怯薜军,违者对其处 以同样的处罚。
怯薜长不服的,可向成吉思汗申诉,由成吉思汗作出最后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宿卫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坐宿卫上座,不得跨越宿卫身体,不得靠近宿卫,否则予以逮捕。
第四十条 夜间未经宿卫允许不得在大汗翰尔多禁区附近行走和进入翰尔多禁区;违反的,宿卫可将其拘押,待次日审问。
有急事禀报的,必须先得到宿卫允许,和宿卫一同进入翰尔多。
第四十一条 怯薜军由成吉思汗亲自指挥;擅自调动的,予以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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