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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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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小时前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二章规定了房屋权属登记的多种类型和程序。


第六条列出了七种主要的登记类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备案登记、预告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涵盖了房屋权属变动的各个方面。


第七条详细描述了登记流程,包括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必要时的公告、核准登记以及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公告环节针对特殊情况,如登记文件遗失的情况。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则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如法人需提交全称及资格证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件和身份证明。不同类型的房屋权属转移,如继承、*判决等,可能由单方当事人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涉及共有的房屋登记,包括共同申请、代理人登记的授权及文件要求。共有人的权属证书管理也有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批标准和期限,如申请人资格、文件齐全性等。不符合条件的,登记可能被延迟或驳回。


第十七条列出了登记不予通过的情况,包括房屋非法性质、权属纠纷未解决等,强调了合法性和完整性要求。


第十八条强调了房屋权属转移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必要性。最后,第十九条强调了在权属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议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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