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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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新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以及毕业等过程中的学籍管理流程。
一、新生入学
1. 全市小学和初中实行秋季招生,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残疾儿童可放宽入学年龄。新生入学需建立《学籍表》,由市、县教育局严格办理,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不得使用其他学校公章。
2. 小学、初中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入学,不得设立快慢班或奥赛班。农村和城区小学新生分别按照乡*或中心学校通知入学,城区学生则需在规定时间内凭户籍或居住证明报名。
二、转学与借读
1. 学生跨区迁移需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转学需经转入、转出学校及教育部门同意,学期中途不受理转学。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成绩由借读学校记录。
三、休学、复学与处分
1. 义务教育阶段不留级,长期休学者需提供病休证明,休学期满后需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休学需在规定时间前申请。
2. 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但不得开除。
四、管理权限
1. 学籍管理工作由市、县教育局基教科(股)负责,学校不得接收未经批准的学生入学、转学。
2. 学校须按规定上报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和准确。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