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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第六章 罚 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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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在消毒管理办法的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如果违反了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并可能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因这些违规导致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额度将提升至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对于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来自疫区可能污染的皮毛,若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严格的消毒程序执行。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如果违反了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会责令改正,并对违规行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同样,如果因这些违规导致感染性疾病暴发,罚款金额也将提高。


消毒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也会受到严格处理。若其消毒后的物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未经许可即开展消毒服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因此导致感染性疾病的发生,罚款最高可达20000元。




扩展资料

《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卫生部务会通过,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本办法旨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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