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2:0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8分钟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3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定沿海、
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审判
委员会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
你院浙高法[2000]267号《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