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型犯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持有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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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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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3:44
我国《刑法》规定了八种持有型犯罪,分别是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示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些罪名从对象、特定场所、活动以及特定主体等方面对持有型犯罪进行了限定。
对象是特定物品,刑法在法条中明确指出持有非特定物品不能构成此类犯罪。特定场所或活动,例如第130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须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个别罪为特定主体,例如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方能成为本罪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每一个持有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方面,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这意味着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有所差异,但都必须在特定范围内进行。这些规定旨在对持有特定物品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